原告向用户提供的微信服务中的微信支付服务,与被告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同,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,因此,原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被告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三、从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分析该案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...
2021-06-26